关于下发新修定的《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赣递协(2015)7号
各会员单位:
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是2007年10月成立之初制定的。八年来,快递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快递市场迅速扩张,快递企业不断增加,快递业已从昔日的市场配角逆袭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活力。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以及组织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随着地市邮政管理局和地市快递协会的组建,省快递协会的职能职责、会员构成、工作方式都将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修改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根据我省快递行业的管理情况,参考中国快递协会章程和其它类似的省行业协会章程,在征得省邮政管理局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省快递行业协会秘书处起草了《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修改方案》,此方案经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二届十四次理事会议审议,经表决一致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印发给大家。
附:新修订的《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
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5月28日二届十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ANGXI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范围(或部分)经营资质的快递企业和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及其它组织和各设区市快递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对在本省范围内(含南昌地区)仅取得一个市的经营资质的快递企业,可自愿选择加入省或市协会,原则上不重复入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行为, 促进快递通信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西省邮政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江西省。本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条例,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和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运行机制,依据“邮政法”和政府有关条例的要求,结合快递服务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
第七条 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负责指导、联系全省各设区市快递行业协会的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快递行业协会间工作的交流学习、考核评比、争先创优、上传下达等活动;组织督促落实中快协会和省邮政管理局布置的工作和指导意见要求。
第九条 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和网站,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信息和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整理,及时传达宣传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活动、领导讲话、行业政策及调整等信息,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会员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各类培训、业务考察、会议会展等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建立与兄弟省市快递协会的联系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省邮政管理局委托,组织参与行业服务质量测评、企业登记测评、企业资质审核、快递服务标准宣贯和先进表彰等活动;组织参与与快递行业相关的发展政策、规划编制、服务标准和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中快协和省邮政管理局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递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议章程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 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 、副会长 、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每接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法。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 本章程自2015年5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