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月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邮政局对日前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规定》着眼于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对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制度设计,从适用范围、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补充完善了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相关内容,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据介绍,国家邮政局2007年发布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在促进行业安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网络经济和快递业迅猛发展,通过寄递渠道传递的物品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多,新生类物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安全性较低、物理性质不稳定的物品掺杂其中,致使禁寄物品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发生深刻变化。出台《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是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统筹邮政业安全发展全局作出的制度安排,是进一步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比照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调整完善,而是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规定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的全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据介绍,《规定》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的范围给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是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这为寄递企业具体落实和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给出了更加规范性的指导要求。
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禁寄物品管理责任,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根本,因此《规定》从宣传告知、教育培训、安检检查、安全投入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在禁寄物品防范方面的管理责任。针对寄递用户交寄义务,《规定》明确提出了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等要求。
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用户违反《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