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8年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及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要求,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送货上门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应规定,《条例》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末端配送
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
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在解决末端问题方面,《条例》明确表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同时,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寄递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
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
一直以来,快递延误、损毁产生的纠纷是快递企业面临的难题之一。对此,《条例》明确指出,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条例表明,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为保证寄递安全,寄件人需实名制寄件,提供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物品性质及数量。对于寄递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对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未进行实名收寄等将根据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另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总则第九条还指出,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成都商报记者费成鸿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