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寄丢了 交寄时没保价 只付了20元快递费 法院判: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2017-07-07 09:43         浏览数:1580

一部手机寄丢后的赔偿之路

快递公司也有理由

王女士交寄的手机并没有保价,双方在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即:未保价快件,未申报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100元。因此只应赔偿100元。同时,公司在快递服务中已尽到法律义务,对“契约条款”进行了提示解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她的诉求有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快递物品,快递公司就应该履行将快递的物品完好快递到目的地的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549元,并退还快递费20元。

闹上法庭法院判决

运单背面“契约条款”关于未保价快件如何赔偿的约定是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王女士的责任,因此应为无效条款。王女士对手机的遗失没有责任,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同时,因合同目的未达到,快递费20元也应退还。

王女士网购了一部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于是通过快递退货,没想到手机被快递公司寄丢了。面对快递公司愿意承担的较低赔偿,王女士和丈夫选择了打官司。他们觉得,按合同法规定,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快递物品,快递公司就应履行合同,将快递的物品完好地快递到目的地,否则就是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但快递公司提出,快递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写得明明白白,即:未保价快件,未申报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100元,只应赔偿100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运单背面“契约条款”关于未保价快件如何赔偿的约定是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应为无效条款。”因此,王女士赢了官司。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丢失手机的实际价值1549元赔偿给王女士,并退还快递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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