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7年3月,林某驾驶快递公司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派送快递,行驶至某村道路口时,遇到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侧面驶来。林某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将赵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开放性骨折。出院后,赵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林某、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被告林某、快递公司辩称:赵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营养期限过长、护理费过高、期限过长;医疗费应以发票金额为准,车辆修理费应提供相关发票。诉讼中,赵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赵某的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依据充分,判定得当,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为,事发时林某是在履行快递公司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快递公司负担,故认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合计11071.31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此类事故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快递员、外卖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相关企业对员工送货中的交通安全问题也不够重视。其次,企业往往忽视送货中的风险考评,对员工的业绩评价往往以送件数量、尤其是时效作为标准,导致快递员必须加快速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多发。
(来源:中国快递协会)